南宁市某道路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虽然该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8.8.1约定“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但招标清单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临时交通道路的清单项目,也没有文字说明这部分费用包含在哪一项清单中,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该项目K1+340处322国道改道处理方案(经南宁市经开区建设发展局、建设、监理、设计单位评审)费用属于清单漏项,应予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