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某项目为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根据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1条:“若本工程材料由于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比2020年第6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桂林市公布价格相差±5%(含5%)以上时,主材料价格可以进行调整(材料价格以合同施工期间内《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桂林市平均价格为准),其余材料不做调整。调整方法……”约定,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调整方法,但对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具体种类约定不明。由于该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施工期间部分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为保障该工程的顺利实施,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桂造价〔2022〕3号)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允许调整的材料设备种类,合理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