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材料设备价差调整范围问题
该项目为可研批复后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招标的项目,关于材料设备价差调整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存在多种表述。在招标文件有关合同价款调整条款中明确了该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主要材料的具体调整办法,但在工程变更及竣工结算条款中又规定了工程结算材料按施工期间信息价平均值计取以及具体计算方法。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又在上述招标文件有关材料设备价差调整表述基础上增加了“主要材料(钢筋、水泥、砼、砌体)……”的表述。由于该工程针对材料设备调差表述存在前后矛盾、约定不明的情形,故不能根据合同增加的条款说明该工程只能调整钢筋、水泥、砼、砌体四项材料。考虑到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按照工程合同签订时间的信息价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基期价格,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相距过长(1-3年),建议合同双方依据《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桂造价〔2022〕3号)第二点关于合同未约定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可参照指导意见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将该项目中相对基期价价格波动大且占比较大的主要材料设备纳入可调价差范围。二、关于材料设备价差支付时间问题
根据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4.6.1条及专用条款14.4.1条工程进度款的有关约定,材料设备价差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关于工程进度款审核依据问题
该项目工程进度款应按工程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14.6.1条及专用条款14.6条有关约定进行申请、审查及支付,不应以财评中心出具的施工图预算征求意见稿作为进度款的审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