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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24〕15号)关于南宁五象新区核心区商务街项目工程预(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2  浏览次数:57
关于南宁五象新区核心区商务街项目工程预(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24〕15号
广西通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南宁五象核心区商务街项目工程预(结)算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南宁五象新区核心区商务街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第六条回购款与支付的相关约定,该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05建筑定额)及配套文件计价。我区发布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收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桂建标〔2009〕7号)为05建筑定额的配套文件,通知中提到的检验试验配合费为一般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虽然在该合同列出的取费费率表中无检验试验配合费项目,但也未具体明确该项费用不能计取,因此可按通知规定计算检验试验配合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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