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钢筋  脚手架  桂造价函  垂直运输  土方  植筋    模板  拆除  运输 
客服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定额解答 » 争议案例(广东) » 正文

某综合培训中心项目关于拉结筋预埋改植筋等计价问题的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19  浏览次数:129
      某综合培训中心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于2019年4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在竣工结算的计价中产生以下争议:
      关于拉结筋预埋改植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图纸结构说明中,砌体构造柱、水平系梁、墙体拉结筋等钢筋(以下简称预留筋)均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预留。但在图纸会审过程中承包人提出,采取预留钢筋方式操作困难、预留筋位置难以保证、影响砌筑施工质量,可否将预留钢筋调整为后植筋,设计人员答复为“植筋技术上可行,需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做植筋拉拔试验,施工单位编制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方编制了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审批完成,现场已按植筋方案进行施工,并完成植筋拉拔试验,  发承包双方对于能否计算植筋费用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图纸会审答复为植筋技术上可行,而非变更为植筋,也未出具变更通知单,预留改为植筋为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因此不计算植筋费用。
      承包人意见:现场已根据图纸会审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并完成相关检测,预留筋应计算植筋费用。
      造价站意见:本工程图纸会审答复为“植筋技术上可行,……审批后实施”,参建各方在图审会签栏中签名盖章确认,且植筋方案经审批后实施,事实上应视为工程变更,故应按合同中工程变更的条款约定予以计算植筋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
      关于塔吊基础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塔吊基础采用板式基础,工程量清单项“垂直运输”项目特征仅描述为“综合考虑高度”,未对塔吊基础特征进行描述,承包人提出另计塔吊基础费用,发承包双方就塔吊基础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投标报价说明,综合单价应结合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本工程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已包含塔吊基础,且承包方在实施前并未根据合同中变更的条款约定,向发包人申报措施方案调整及费用,因此塔吊基础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垂直运输”清单的特征描述内容,该清单中不包含塔吊基础,故塔吊基础费用应另计。
我站认为,虽然“垂直运输”清单的特征描述内容未包含对塔吊基础的描述,但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垂直运输”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包含“垂直运输机械的固定装置、基础制作、安装”,可见塔吊基础的费用已包含在垂直运输综合单价内,不另计。
      关于止水螺杆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地下室外墙,人防围护结构和密闭墙体结构模板采用止水螺杆固定,发承包双方对于止水螺杆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投标报价说明,综合单价应结合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且承包方在实施前并未根据合同中变更的条款约定,向发包人申报措施方案调整及费用,因此止水螺杆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意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模板清单中不包含止水螺杆的费用,根据粤标定函[2020)128号文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条,止水螺杆应另行计算。
      造价站意见: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粤标定函[2020)128号文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仅适用于定额计价模式,模板施工的固定方式属于施工需考虑的措施内容,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墙体模板固定方式考虑止水螺杆施工,实际施工与招标时模板施工的固定方式并未发生变更,因此止水螺杆不另行计价。
      关于桩芯土外运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按固定金额报价。施工中灌注桩采用泥浆护壁成孔,经监理确认的“工程桩芯土施工记录”显示土质情况为“淤泥”,发承包双方对于桩芯土外运的土壤类别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未提出诉求,也未办理淤泥外运的签证,应按“土方运输与排放”合同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承包人意见:根据施工记录,桩芯土实际外运为淤泥,应按照淤泥外运计取。
      造价站意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表A.1土方工程中“注⑨挖方出现流砂、淤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土方或淤泥工程量。如现场存在淤泥,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单列淤泥外运的清单,则属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关于消纳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未按计价办法单列“消纳费”,“招标控制价公布函”中不可竞争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的单价中也未包含,发承包双方对于消纳费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施工单位未能提供与消纳场直接的发票等相关依据资料,故无法计算。
      承包人意见:根据穗建协[2018]12号文,按花都区的余泥消纳费用建议价20元/m3(不含税)计算。
      造价站意见:本工程合同对消纳费如何计算并无相关约定,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5号文。)

 
 
[ 定额解答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定额解答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网站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 桂ICP备20230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