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位于珠海市,发包人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承包双方在结算计价中产生以下争议:
一、关于钢筋机械连接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机械连接”项目,结算时,发包人提出梁、板、柱、墙贯通钢筋的机械连接属于非设计连接不予计价,双方就争议部分钢筋机械连接工程量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综合单价中已综合考虑施工损耗以及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非设计连接。本工程柱的竖向钢筋和梁、板的水平钢筋的搭接和部位,设计图纸没有特殊要求,属于非设计连接(包括绑扎、机械连接、焊接等几种方式),故不予计算。
承包人意见:发包人未考虑贯通钢筋的机械连接,招标工程量清单“机械连接”单独列项,设计明确了构件钢筋采用机械连接的接头位置,故钢筋的机械连接均应予计算工程量。
造价站意见: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E.15钢筋工程附注1”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的说明,由于钢筋出厂长度定尺所引起钢筋搭接以及由于承包人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受相关条件限制的情况在规定允许搭接范围进行的搭接已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工程量不再计算;而按规范及设计图纸标注必须搭接的,应计算其工程量。
二、关于顶层坡屋面檐口脚手架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顶层檐口外挑出宽度1.2米的天沟,发包人提出外挑天沟不额外计算单排脚手架,双方对外挑天沟脚手架是否计算费用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檐口外挑不属于阳台也不属于外墙,参考《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2脚手架工程章说明“1.5m宽以上雨篷(顶层雨篷除外),如没有计算综合脚手架的,按单排脚手架计算”,本工程檐口外挑仅1.2m,未达到1.5m,因此不考虑额外计算单排脚手架。
承包人意见:除按下层外墙周长计算外综合脚手架外,应再计算一道单排脚手架。
造价站意见: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规定,脚手架工程量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关规定计算,故本工程天沟檐口外挑宽度未超过1.5m,按定额规定不另行计算单排脚手架。
三、关于确定土方放坡系数和工作面的争议
本工程土方大开挖挖至基础梁垫层底后开挖承台土方,且基础承台及地梁做防腐,但施工过程中取消了防腐内容,计算承台土方工程量时,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开挖的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由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取消了基础承台及地梁的防腐工作,发包方被迫取消此项工作内容,土方工作面应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及《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相关规定,工作面按照30cm计算。土方施工时先将施工现场的土方整体大开挖至基础梁垫层底再开挖承台土方,属坑内作业,放坡系数应采用1:0.33 计算。
造价站意见:土方开挖及承台施工完成后业主才下发防腐变更取消通知,工作面应按60cm计算,放坡系数按在坑上作业的0.75计算。
造价站意见:本工程承台土方开挖是在整体土方大开挖后完成,因此承台土方开挖属于坑上作业,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表A.1-3,按机械挖土“在坑上作业”计算放坡系数。本工程基础施工工作面的计算宽度应根据基础防腐取消的原因确定,由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如属于发包人在基础土方开挖后取消基础防腐工作的,基础(承台)采用木模板支模时,参考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表A.1-4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规定的工作面计算(采用砖胎膜时不另计工作面);如属于承包人原因擅自取消基础承台及地梁的防腐工作的,不计算工作面。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