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央空调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惠州市,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于2022年03月24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
本工程招标设计图纸未包含屋面制冷机房浮筑地板及冷却塔、水箱等设备钢平台设计详图,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设计深化后设备钢平台约450m2,双方按照工程变更条款约定执行广东省现行定额组价确定新增综合单价时对设备钢平台执行的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设备钢平台约450m2,已超出设备支架范围,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钢结构定额子目。
承包人意见:本工程为暖通工程,设备钢平台应执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优先执行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相关定额子目,如果无适用的再执行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的相关定额子目。
造价站意见:本工程为通用安装工程,该设备钢平台是为冷却塔、水箱等设备承重服务的,而《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无适合定额子目,冷却塔、水箱等设备与静置设备均为安装专业大型设备,故可执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C.3.6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相关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