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道路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于2020年6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本工程因设计变更,由钢盖梁变更为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盖梁,现发承包双方对措施项目费是否调整产生争议。
发包人意见: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规定,桥梁支架及模板属于措施项目费;结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23.5条“措施项目费(除施工围蔽费用外)固定不变、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变更签证工程和新增工程,措施项目费不计取”的约定,故东二环-广深跨线桥设计变更,不计量桥梁支架及模板等相关措施项目费用。
承包人意见:本次设计变更,跨线桥设计方案颠覆性修改,施工措施方案也同步调整,属重大设计变更。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基于招标图纸和可预见的变更、签证。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增加,已超出了有经验承包人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且建设单位编制设计变更预算,扣减了钢盖梁制安的措施费用,故发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调整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
造价站意见: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不计取措施项目费,是基于招标图纸不发生重大改变及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在可预见可控制前提下对相关措施项目费用的包干。本次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变化约6000余万元,属重大设计变更,且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措施需同步做重大调整而增加费用,继续按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有失公平。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本次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