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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某项目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30  浏览次数:8
      南宁市某项目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问题的复函:
      一、《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主要材料和设备未填写风险系数是否可以调整价格的问题。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1(1)条约定,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按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虽然该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部分材料未填写风险系数,但仅表明该部分材料风险系数未做约定而非不能调整,故应按通用条款11.1条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5%进行调整。
     二、《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未列出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可以调整价格的问题。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桂造价〔2022〕3号)第三点规定,合同虽约定材料设备价格不许调整,但当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出现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原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材料设备价格风险。


(数据来源于桂造价函〔2024〕23号《关于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广西)项目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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