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某主体施工项目材料设备价差计算问题复函:
一、关于主要材料价差计算的问题。根据该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1条约定,该工程合同价格因市场价格波动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造价信息调整法,可调整的主要材料为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砖(砌块)、沥青、电缆、铜,基准单价按2020年第4期《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风险系数为±5%。但在该条款具体价差计算方法中又明确根据《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载明的材料和设备计取,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无任何材料名称,无法计算材料价差。从上述约定看,该工程关于材料价差计算方法的约定存在瑕疵,建议甲乙双方本着招标文件及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协商确定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
二、关于合同约定的造价信息未发布有相应价格的材料基准价确定的问题。对于合同约定的造价信息未发布有相应价格的材料,可参照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材料价格作为基期价。
(数据来源于桂造价函〔2024〕24号《关于广西(中国-东盟)粮食物流产业园区I期(地块三)主体施工项目材料设备价差计算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