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字[2006]6号
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房地产总公司"竹溪苑"桩基础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该工程上限控制价编制《总说明》第"6"条所示:"压桩机按120T计算。具体施工时如需采用不同的压桩机械,结算时压桩和送桩的定额套用及费用以区造价管理总站核定的为准"。该"总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设定了合同价格调整的条件,已构成投标人参与投标报价、发包人与中标人签定施工合同的共同基础。
二、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第一款的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风险。"明确了该工程之固定价格可以免责的风险范围有:1、工程变更;2、政策性调整。
三、根据该工程《图纸会审记录》第"19)"条,该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确认沉桩终压力取值为3335KN(设计值的2.3倍)。由此已认可使用340吨以上的压桩机进行施工。
《图纸会审记录》实质为设计变更,其已构成设计图纸的组成部分,同时亦构成了本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见《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在图纸会审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应进入《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所指向的"工程变更"范畴。
四、经查阅"竹溪苑"桩基图纸"土建 结-1",本工程静压预制方桩边长为450㎜,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为2300KN,桩端持力层为圆砾层。
根据上述图纸所示的该工程桩的特征要素及由《图纸会审记录》确认的沉桩终压力取值3335KN,经查阅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04G361)(该图集为"97G361"的升级版本,根据建设部建质[2004]28号文,"04G361"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之"附录五"《压桩机型号选择参考表》,压桩机应选择300~460吨的型号。
综合上述"一"到"四"点情况,该工程《招标文件》之"上限控制价编制总说明"内设定了合同价格调整的条件,而后甲乙双方于《图纸会审记录》内对压桩机械的选用作出约定,且压桩机械的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实质非"施工单位为加快施工进度而采取的措施"的范畴,应按照《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工程变更"进行调整。
因此,该工程应按照我站桂造价函字[2005]10号的答复,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同时,根据《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第二款的约定,应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上限控制价)进行工程结算。
根据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15日《关于竹溪苑小区工程桩基础上限控制价的说明》,该工程的上限控制价为预算价的95%,经查该"预算价"的编制依据均为1998版《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简称"98土建定额"),而我站桂造价函字[2005]10号所附"静压方桩"定额是"98土建定额"的补充定额。因此,在计算下浮系数时要继续体现"上限控制价=预算价×95%"的实质。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