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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6]31号) 关于"竹溪苑"桩基础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再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0
核心提示:关于竹溪苑桩基础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再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31号广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我站于二00六年二月九日答复广西
  关于"竹溪苑"桩基础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再答复

桂造价函字[2006]31号


广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我站于二00六年二月九日答复广西瑞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并抄送你公司的《关于"竹溪苑"桩基础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桂造价函字[2006]6号),你公司于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致函我站,提出异议,并请给予答复。经我站研究,现就该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再次答复如下:
    一、关于该工程上限控制价及其编制总说明的效力问题:
根据该工程《招标文件》第"27"条第"27.3"款的规定:"本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无标底,但有上限控制价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详见附件";在《招标文件》"评标细则"之"商务标"中规定:"①本工程上限控制价等于招标人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预算的95%;②评标标底价:C=(A+B1+B2+B3+…+Bn)/(n+1),A为招标人确定的上限控制价;C为评标标底价…"。
    由上可见,本工程之上限控制价及其编制总说明不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更直接构成了招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同时,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3.2.1"条第二款的约定,新增项目应参考计算依据和有关规定,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上限控制价)进行工程结算。由此可见,上限控制价是确定工程合同变更价款的依据之一。
    二、关于《图纸会审记录》第"19)"条"同意施工单位建议,沉桩终压力取值为3335KN(设计值的2.3倍)" 的效力问题:
    1、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之《专用条款》第"2.7"款、第"8.1.7"款、《通用条款》第"1.17"款、第"8.1(1)"款的规定,《图纸会审记录》是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工程《图纸会审记录》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盖章,已产生与图纸相同的效力;
    2、经查阅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04G361),其"总说明"之"10.8.6"款规定:"桩端进入坚硬、硬塑的粘性土,中密以上粉土、沙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等持力层时,静压桩的压桩力为主要控制指标,…"。
    本工程桩端持力层为圆砾层,静压桩的压桩力已成为主要控制指标。因此,《图纸会审记录》所确认的沉桩终压力3335KN的取值,并非是对原设计图纸的一个无关紧要的数值的确认。当事人双方均应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合同实质性变更承担责任。
    对于该工程的结算有关问题,我站已先后三次行文给予答复(分别为桂造价函字[2005]10号、桂造价函字[2006]6号文及本文)。如对我站的系列答复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调解,或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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