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职教中心7~13#楼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7]2号
桂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你单位关于桂林市职教中心7~13#楼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均约定钢材按信息价计价,甲方要求用柳钢、涟钢、武钢、萍钢四个钢厂的钢材,与桂林市信息价采价口径基本一致,若由于甲方指定厂家造成实际采购价高于信息价,可调增其与信息价的价差,数量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确定。
2、工程结算应按施工合同有关约定执行,根据施工合同23.2条(1)款约定:"钢材、水泥…结算按施工期间定额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与招标文件约定的市场公布价的差额按加权平均方法计算价差,其余结算原则不变。",来函所提钢材价差不乘下浮系数。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