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技大楼工程有关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7]4号
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技大楼工程有关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P838说明第7条的规定,该工程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按定额的相应配合比计价;定额中混凝土配合比中的减水剂是按纯度为100%的粉剂考虑的,如实际施工中使用纯度为22%的水剂,可折算成纯度为100%的减水剂价格后再计算价差。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