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07]23号
桂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桂林市十四中学3#楼(北楼)工程延期开工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要求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请示"已收悉。2007年4月9日,经我站、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召集本工程发、承包方及桂林市教育投资控制各相关单位在桂林市召开该工程造价问题协调会,会上,各方阐明情况,并形成初步意见。经我站研究,现对来函所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桂林市第十四中学改建工程(第一期)于2004年4月8日开标,工程甲乙双方于当月23日签定《施工合同》。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③号楼开工日待定,合同工期310天"。"十四中学改建工程(第一期)"合同价均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确定,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投标价格计算参考依据"之材料价格是参考《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3年第1期~第6期公布价的平均值。
经查,"十四中学改建工程(第一期)"的2#楼、4#楼及3#楼的南半部分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开工并于2005年底竣工交付使用。而3#楼的北半部分因受业主原职工宿舍楼拆迁影响,至2006年8月6日方正式开工(见监理方2006年8月5日《工程复工通知》),此时距工程《施工合同》签定之日已有二年三个月余。工程大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已较工程招标时有不同程度上涨(具体价格走势参见各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3#楼的北半部分工程于《施工合同》签定之后二年三个月余才正式开工,其中并无施工单位责任原因。且《施工合同》中并未对3#楼北半部分的实际开工日期(或延迟开工的日历天数)作出约定或者合理预判。
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工期滞后,并由此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升高,是一般施工企业和投标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因此,3#楼北半部分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本着合同顺利履行的原则,正确对待所面临的问题。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二"款的精神,按实计算3#楼北半部分钢材、水泥、砂、红砖、商品砼、铝合金门窗及水电材料的材料补差。即:(相关建材)材料补差=施工期《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3年第1期~第6期公布价的平均值。
根据协调会精神,除钢材、水泥、砂、红砖、商品砼、铝合金门窗及水电材料以外的其他建筑材料价格补差忽略不计。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