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左城区给水扩建工程(丽江水厂)水源泵房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7]25号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崇左城区给水扩建工程(丽江水厂)水源泵房工程"材料价差补偿问题的函"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崇左城区给水扩建工程(丽江水厂)水源泵房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格方式。合同开工时间为2005年1月28日,合同竣工时间为2005年7月27日。
经我站核实,因该工程原地质勘察报告与现场地质情况有出入,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管涌和冒水,导致施工中断,该工程工期延期一年多,实际施工时的部分材料价格已较工程招标时有不同程度上涨(具体价格走势参见各期南宁地区(或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地质资料属于发包人的工作(见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之第"8"条)。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工期滞后,并由此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升高,是一般施工企业和投标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因此,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本着合同顺利履行的原则,分清责任,对于由甲方因素引起的材料采购价格增高部分,应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二"款的精神,以施工期南宁地区(或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基础,通过协商对砂、石、砖、铝合金、涂料、外墙砖等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进行调整。
本工程《施工合同》已对钢筋、水泥的价格调整作了约定,应按照合同执行。本文未述及的其他建筑材料,非来函请示的内容,结算价格如需调整,由本工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