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屋面防水项目处理意见
桂造价函[2007]28号
藤县审计局:
贵局2007年6月7日再次来函收悉。根据来函提供的资料,我们认为合同双方都应本着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合同双方都应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承包方(乙方)未能按所签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项目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合同造价(平米单价)是发包方(甲方)确定的,经查实工程预算书中无屋面卷材防水项目,因此发包方同样应承担相应责任,从工程承包总价中扣出"屋面卷材防水项目"费用没有数据基础和依据。建议:甲方可责成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图纸内容中的工程项目(屋面卷材防水),乙方完成该工程项目(屋面卷材防水)后,甲方再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如仍有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