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07]30号
中科院广西柳州化学灌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速凝增强剂"结算有关问题的函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甲方)与你公司(乙方)所签定的该工程《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注:中科院广西柳州化学灌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7月1日发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中,授权金京秀为代理人,负责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综合楼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署与竣工结算。有效期限为"工程竣工并结清全部工程款"。该工程《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签定于2006年7月31日,属于委托有效期限内。)之第"三"条第"3.3"条所示:"乙方同意按双方商定的造价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2300000元)包干承包(税后包干价,不含塔吊基础)。"该《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对乙方有关责任和义务还作了若干规:"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及报审(费用由乙方负责)"(第"3.2"款);"设计缺陷、其他涉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3.4"款);第"四"条第"4.1.1"~"4.4.2"款约定,乙方对"发生质量问题"、"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安全问题"、"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文明施工"等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情况表明,乙方以总价包干的合同价格方式承包该工程,并且"包设计、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等。在施工中,如何使用"速凝增强剂",属于设计的范畴,是乙方的责任;对于如何保证施工质量并达到有关质量验收标准,亦属于乙方责任。且经我站查实,本工程《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书》的甲乙双方未就"使用速凝增强剂"问题另行协商。因此,本工程的"速凝增强剂"属于"总价包干"的范围,不涉及承包价格调整。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