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计取盘元钢筋调直费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7]44号
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能否计取盘元钢筋调直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版)中05457钢筋子目未包含钢筋调直的工作内容和费用。盘元钢筋若为甲供材,而钢筋调直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时,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相应约定,建设单位应付钢筋调直费给施工单位。调直费用应作为材料费的组成部分计取,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