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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7]47号) 于南宁竹溪-民族大道立交桥工程叠合梁钢箱(Q345D)和余土弃置结算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3
核心提示:于南宁竹溪-民族大道立交桥工程叠合梁钢箱(Q345D)和余土弃置结算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桂造价函[2007]47号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
 于南宁竹溪-民族大道立交桥工程叠合梁钢箱(Q345D)和余土弃置结算问题的指导性意见

桂造价函[2007]47号


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竹溪-民族大道立交桥工程叠合梁钢箱(Q345D)和余土弃置单价进行核定的报告"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提出指导性意见如下:
    一、关于叠合梁钢箱(Q345D)结算问题
    (一)关于叠合梁钢箱施工图纸提供时间、设计深度及报价依据问题
你公司(工程甲方)于2004年2~3月间采用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进行南宁"竹溪-民族大道立交桥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时间为2月17日。本工程于3月9日开标,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中标(下称该公司为"乙方")。同年3月16日,本工程甲乙双方签定《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日期为2004年3月12日。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包干方式确定"。
    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应于2004年3月21日向乙方提供一式4份施工图纸(见《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根据你公司于2004年5月12日《图纸确认会议纪要》所示,本工程设计与施工同步进行,截至2004年5月10日,本工程的"钢箱砼叠合梁施工图纸"才由设计院提供给你公司(是时,本工程的整个设计工作还在继续进行,据我站掌握的情况,至2004年7月,本工程的设计工作才告全部完成)。
    以上情况表明,本工程的钢箱砼叠合梁施工图纸实际提供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拖延了51天,该图纸提供时间距离发放《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2月17日)更长达83天。由此可以判断,该工程在招标时所使用的图纸,其设计深度并未达到广西建设厅桂建标[2003]24号《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第3.1.2条"工程量清单编制"所示的"工程施工图纸"要求,因此,造成招标工程量清单"040307007001叠合梁钢箱"存在描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制作、运输、安装、连接等)的欠缺,同时,因设计图纸不准确,存在招标投标时材料损耗率无法准确控制及招标清单工程量误差(初步结果显示,叠合梁钢箱实物工程量误差为+11.03%)等问题。
    再者,本工程所采用的叠合梁钢箱,属于较新工程技术,广西现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定额》均缺乏相应内容。在本工程招标时的2004年,在南宁市乃至全广西的市区道路桥梁工程中亦较少采用。计价依据的缺失、图纸设计深度不足,加之因工程赶工所带来的制作、运输等问题,造成本工程合同价款单价包干的约定在工程结算中履行困难的事实。
    (二)关于叠合梁钢箱材质由Q345C变更为Q345D问题
    本工程招标时,叠合梁钢箱材质为Q345C,至2004年5月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纸时,材质变更为Q345D。我站经查实,该两种材料的转换,其加工、制作、安装等工艺略有差别,属"类似"细目变更,该问题在上述第(一)点的背景之下,已属于次要问题。但衍生出"材料仓促采购"等费用争议。
    综合以上两点,本工程叠合梁钢箱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足,并导致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内容模糊,系属于甲方(招标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本工程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对待施工图提供滞后、赶工所导致的半成品运输等一系列问题,以实际施工图、现场签证(含经工程当事各方签认的人工、机械用工记录)及工程洽商记录等为依据,通过实际测算钢箱梁加工损耗率,调整"叠合梁钢箱(Q345D)"的综合单价,同时,核定运输钢箱梁的运输数量和运距,据实计算运费。
上述工程造价经调整后,应根据合同约定,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上限控制价)。 
    对于叠合梁钢箱材质由Q345C变更为Q345D,甲乙双方应根据施工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如缺项则由双方共同询价),据实调整两种钢材之间的施工期价差。同时,对于乙方(广西路桥公司)在投标中钢材采购价格偏低的问题,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即投标预算书中Q345C与招标期《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相应价差不予计算)。
    计算工程赶工补偿问题,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关于余土弃置结算问题
    本工程在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040103002001余土弃置"为10.66万立方米,而根据工程有关签证所示,余土弃置实际工程量为31.47万立方米,是原清单工程量的2.95倍。余土弃置工程量的差异,应属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根据《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第4.0.9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无约定按±15%)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无约定按±15%)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的变化均应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本工程甲乙双方应遵照以上规定,并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第23.1款约定的预算定额等为依据,据实确定"余土弃置"增加部分(即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余土弃置"+15%以上部分)的单价。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增加部分应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上限控制价)。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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