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灰色复合铝塑板斜板幕墙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7]57号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来宾市行政办公大楼工程银灰色复合铝塑板斜板幕墙计价问题的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该工程的银灰色复合铝塑板斜板幕墙项目,因上限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均为银灰色亚光金属铝板幕墙,与施工图纸和二次深化设计的银灰色复合铝塑板斜板幕墙(铝骨架)项目不符,不能按原中标的银灰色亚光金属铝板幕墙综合单价计价。而应按二次深化设计图和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套用相应的幕墙定额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价。银灰色复合铝塑板斜板幕墙(铝骨架)综合单价应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补充定额)》10734子目(定额子目中铝合金型材含量可按二次深化设计图计算用量加6%损耗调整,其他不变)及有关规定计算出综合单价后再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工程预算控制价)确定。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