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贺州市建设路改造工程沥青材料结算价格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7]60号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贺州市建设路改造工程项目部"关于是否可以申请补偿材料价差的函"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为"甲方")于2005年9~10月间采用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进行贺州市"建设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中标(下称为"乙方")。同年11月2日,本工程甲乙双方签定《施工合同》,合同开工日期为2005年12月18日(见工程《开工令》)。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应于2005年11月7日前向乙方提供一式3份施工图纸(见《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同时,施工现场应具备相应施工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而根据工程当事各方主体参加的2005年12月8日、2005年12月12日、2006年1月24日等各次会议之《纪要》所示,本工程为"边施工、边调整、边确认"的"三边工程"。根据2006年8月29日《会议纪要》显示,会议当天,整个工程的设计工作还在继续进行(见第十一条)。
以上情况表明,因"三边"和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足,实际造成了本工程的工期延误(约9个月),而因工期延误造成材料采购价格的上涨,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合理预见的风险的范畴。
根据本工程存在"三边"的实际,本工程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际竣工图、现场签证(含工程洽商记录)和经工程当事各方签认的施工记录等为依据,据实办理本工程施工期沥青材料价格签证并进行补差。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