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光新城三组团结算的请示》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10号
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8年1月21日《关于阳光新城三组团结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区域运费调整问题
根据《南宁市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的区域划分及运费调整系数》南建价[1999]第1号文规定,白沙大道以北属于江南区,白沙大道以南属于那洪沙井区。阳光新城工程地址原属于邕宁县,但距离邕宁县城20公里左右,距离南宁市火车站约11公里,且该工地距那洪沙井区较近,位于白沙大道以南。经与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研究,该工地应按那洪沙井区的区域运费差调整系数计算。
二、关于φ6.5钢筋的计算问题
多年来市场上已经难以找到φ6钢筋,市场上实际销售的基本是φ6.5的钢筋。施工图纸理论上采用的φ6钢筋实际无法实现,因此工程结算时应按实际采用的φ6.5钢筋进行结算,其理论重量为0.26kg/m。
三、关于箍筋、板筋数量的确定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其箍筋、板筋安装规定的允许误差为±20mm。因此在计算梁箍筋和板钢筋时,当梁两端为钢筋混凝土柱或主梁和板四周为钢筋混凝土梁时,其钢筋根数计算式为:(净跨-2×50mm)/间距(四舍五入)+1计取。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