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投钦州燃煤电厂一期工程材料价格补差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8]16号
山东电建三公司钦州燃煤电厂项目部:
你部提交的关于"国投钦州燃煤电厂一期工程"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材料价格补差的请示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请示中述及本工程主蒸汽管道、再热(热、冷)蒸汽管道、旁路系统管道、主给水管道(简称"四大管道")及本工程的全厂电缆在施工过程中材料采购价格已较工程招标时有大幅度上涨。
对此,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本着合同顺利履行、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正确对待有关问题。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合同价格方式,施工合同中计算有风险金,但实际的材料价格累计涨幅已大幅超过风险金额,故可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的精神,通过协商调整有关材料的结算价格。另外,自治区建设厅桂建函[2006]683号《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复函》文件中明确,"桂建管字[2003]77号文"的内容和精神长期有效,无时间限制。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