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中烟工业公司本部扩建工程研发中心大楼钢材价格调整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8]20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广西中烟工业公司本部扩建工程研发中心大楼钢材异常涨价问题的函"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本工程可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调整钢材的结算价格。
另外,自治区建设厅桂建函[2006]683号《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复函》文件中明确,"桂建管字[2003]77号文"的内容和精神长期有效,无时间限制。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