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象州吉象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道路及挡土墙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36号
广西象州县吉象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西象州吉象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道路及挡土墙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无施工合同,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如协商不成,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可参照1998年《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等有关规定计价,按五类工程计费;
2、人工费和机械费不得调整(桂建标字〔2008〕5号文规定的调整范围为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
3、由于该工程无对应的副材系数,因此油料可以调差。
二、路面混凝土运输已综合在定额内考虑,不得调整。
三、材料二次运输已在费用定额"其他直接费"项目费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四、挡土墙计算基础土方开挖,一般不考虑平整场地。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