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路桥总公司二处9#、10#住宅综合楼措施费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37号
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广西路桥总公司二处9#、10#住宅综合楼措施费调整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该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招标文件未提供措施项目清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安装工程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已包括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土建工程列了措施项目清单,但未计入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经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审核单位召开协调会了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各有失误: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能发现中标人投标书报价汇总错误;而施工单位对招标文件中的清单纰漏未提出质疑,且投标报价如汇总措施费则有可能超出控制价。基于以上原因,建议甲乙双方分清责任协商解决。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