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财富名城锋尚公寓楼及祥郡B座住宅楼工程取费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39号
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恒元公司桂林财富名城项目部:
你们关于桂林财富名城锋尚公寓楼及祥郡B座住宅楼工程取费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公寓楼套用住宅项目的工程类别。根据所提供的资料,锋尚公寓楼及祥郡B座住宅楼为一个单位工程,应根据1998年《广西土建工程费用定额》P14第8条、P15第14、15条规定,套用民用建筑住宅类别标准,按三类工程取费。
2、仅施工主体、不施工装修的工程,按外脚手架的相应子目,材料乘以系数0.625,人工、机械不变。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