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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8]39号) 关于桂林财富名城锋尚公寓楼及祥郡B座住宅楼工程取费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9
核心提示:关于桂林财富名城锋尚公寓楼及祥郡B座住宅楼工程取费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2008]39号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五局
 关于桂林财富名城锋尚公寓楼及祥郡B座住宅楼工程取费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39号


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恒元公司桂林财富名城项目部:
    你们关于桂林财富名城锋尚公寓楼及祥郡B座住宅楼工程取费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公寓楼套用住宅项目的工程类别。根据所提供的资料,锋尚公寓楼及祥郡B座住宅楼为一个单位工程,应根据1998年《广西土建工程费用定额》P14第8条、P15第14、15条规定,套用民用建筑住宅类别标准,按三类工程取费。
    2、仅施工主体、不施工装修的工程,按外脚手架的相应子目,材料乘以系数0.625,人工、机械不变。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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