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属结构工程定额子目中材料调整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8]40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钢结构设计钢材型号、规格、比例与定额不同时是否可调整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若该工程合同文件无约定,在套用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工程子目时,设计钢材型号、规格、比例与定额不同的,可按实际调整,损耗率为6%,其他不变。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桂造价函[2008]40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钢结构设计钢材型号、规格、比例与定额不同时是否可调整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若该工程合同文件无约定,在套用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第十一章金属结构工程子目时,设计钢材型号、规格、比例与定额不同的,可按实际调整,损耗率为6%,其他不变。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