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工程执行新旧定额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51号
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你中心关于市政工程执行新、旧定额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桂建标〔2007〕1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市政工程应执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简称"07市政定额"),但具体到某个工程的计价,应以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为准,无约定的,则按07市政定额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桂造价函〔2008〕51号
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你中心关于市政工程执行新、旧定额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桂建标〔2007〕1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市政工程应执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简称"07市政定额"),但具体到某个工程的计价,应以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为准,无约定的,则按07市政定额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