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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8〕51号) 关于市政工程执行新旧定额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2
核心提示:关于市政工程执行新旧定额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2008〕51号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你中心关于市政工程执行新、旧定额问题的来
  关于市政工程执行新旧定额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51号


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你中心关于市政工程执行新、旧定额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桂建标〔2007〕1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市政工程应执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简称"07市政定额"),但具体到某个工程的计价,应以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为准,无约定的,则按07市政定额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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