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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8〕53号)关于武鸣县香山大道景观亮化工程已完部分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1
核心提示:关于武鸣县香山大道景观亮化工程已完部分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2008〕53号武鸣县建设项目决算审核中心: 你中心2008年8月
 关于武鸣县香山大道景观亮化工程已完部分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53号


武鸣县建设项目决算审核中心:
    你中心2008年8月11日《关于<武鸣县香山大道景观亮化工程>工程造价如何计取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如在承包范围内发生工作内容的变化或变更时,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在承包范围外发生设计变更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执行: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二、由于甲方未征得土地,部分工程暂时不能施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根据工程实际发生情况给予乙方补偿。双方办理好后续待建手续。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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