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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8〕56号)有关材料损耗量确认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2
核心提示:关材料损耗量确认问题的复函桂造价函〔2008〕56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李茂林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
 关材料损耗量确认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56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李茂林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工程公司一案中有关980m3高炉煤气布袋除尘器箱体和980m3高炉干法除尘中间灰斗的钢材使用量及损耗确认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直接消耗在设备制作中的使用量,一般情况下,是指按照设备加工图下料切割后最终形成设备的那部分重量,损耗是指下料切割后剩下的不能再回收利用的边角料。但当设备制作展开图为不规则形状时,直接消耗在设备制作中的使用量应指按不规则多边形最长边和最宽边形成的矩形面积,即不扣除切角和孔洞的展开面积所计算出来的重量。
    据来函资料看,合同条款中已明确"钢材供应的损耗按国家定额的60%给乙方........"。 但由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对980m3高炉煤气布袋除尘器箱体和980m3除尘中间灰斗制作并没有相对应的定额可套用,因此也就没有很明确的损耗量的规定。为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我站综合现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与此项目相关定额子目的损耗,建议该项目的材料损耗量按6%计算较为适宜。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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