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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8〕61号) 关于工程结算审核合同争议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0
核心提示:关于工程结算审核合同争议的答复桂造价函〔2008〕61号广西同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2008年9月11日《关于维也纳森林住
  关于工程结算审核合同争议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8〕61号


广西同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2008年9月11日《关于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一期舒伯特A组团工程结算审核合同争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即为送审造价。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的工程造价即为审定造价。
    关于造价咨询收费标准非我站业务管理范围,建议你司按合同约定收取造价咨询服务费或咨询物价管理部门。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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