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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造价函〔2008〕63号) 关于如何调整建筑材料价差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1
核心提示:关于如何调整建筑材料价差的复函桂造价函〔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 你单位《关于对调整建筑材料价差的函》收悉,现
  关于如何调整建筑材料价差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
    你单位《关于对调整建筑材料价差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本工程建筑材料价格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调整的办法,可以参照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2006〕61号文第22条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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