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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造价函〔2008〕65号) 关于钢管拱肋制作如何套用定额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9
核心提示:关于钢管拱肋制作如何套用定额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8〕65号中铁二局五公司凌铁大桥项目经理部: 你部关于钢管拱肋制作如何套用定
  关于钢管拱肋制作如何套用定额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8〕65号


中铁二局五公司凌铁大桥项目经理部:
    你部关于钢管拱肋制作如何套用定额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中没有桥梁钢管拱肋的制作定额,实际发生时按以下办法处理:如为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参考其他专业类似定额子目,或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如为另行委托加工厂制作的按工厂制作成品价计算。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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