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08〕76号
南宁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咨询大明山大门及其前后广场配套工程竣工结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函》收悉,经三次组织甲乙双方召开协调会,根据甲乙双方的意见和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大门的工程类别应按199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建工程费用定额》P13"一般土建工程类别划分标准"表中"民用建筑"的"其他"的各项指标划分。
二、材料价格:根据《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的2.1.6条 "……施工同期《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提供信息的按市场询价双方确认……"的规定。
1.若碎石的实际价格与合同约定的信息价相差较大,经甲乙双方实事求是签证确认后,可按双方确认的价格结算。
2.若花岗岩、琉璃瓦等的规格和价格与《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不符,其材料价应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购买价格办理签证或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询价方式确认。
3.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模板、钢管等若超出《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范围,超出部分的运费可由甲乙双方按照公路运输的市场价格,实事求是办理签证。
三、鉴于该工程远离市区,若需从南宁派混凝土泵送车到工地泵送混凝土,且有关费用中未含混凝土泵送车进退场费,混凝土泵送车进退场费可由甲乙双方办理签证。
四、夜间施工增加费:若合同文件中无约定,应按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因甲方未完成三通一平,造成大车无法把材料运至施工现场,造成二、三次搬运的,可由甲乙双方实事求是办理签证;但办理签证后,应按定额直接费的0.20%扣除其他直接费中已包括的二次搬运费。
六、该工程大门的模板和支撑,可按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和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七、垂直运输费用。若该工程情况特殊,经甲乙双方商定使用各种吨位汽车吊完成垂直运输,可以按签证计算垂直运输的各种吨位汽车吊的台班费用,但应扣除定额中已包含的相应垂直运输费用。
八、代建的管理费和利润。应按合同文件的约定计算。
九、贷款利息,若合同文件无约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