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茵·国际花城河道护岸工程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8〕80号
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海茵·国际花城河道护岸工程结算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施工合同30.3条约定(详见"施工合同"),淤泥机械开挖及外运在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土建预算定额")缺项的情况下,其机械挖淤泥可参照200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单位估价表》相应子目套用,淤泥外运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补充定额,或参照"土建预算定额"湿土外运相关规定计算。取费按原合同费率,乘以合同约定的下浮系数。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