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军分区青秀山住宅小区工程有关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2号
广西明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流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南宁军分区青秀山住宅小区1#~6#楼工程有关结算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按建筑面积单方造价包干,施工中经业主同意进行了部分材料代换,若其他合同文件无约定,根据合同通用条款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的规定,该工程的钢材价差不得调整;同理,砖砌体用M5红砖渣砖砌块代换MU10陶粒混凝土砌块和外墙用贴仿古瓷砖替换贴花岗岩也不得调整。
二、根据承包商《关于南宁军分区青秀山住宅1#和3#至6#楼铝合金门窗壁厚使用的报告》和发包及监理签署的意见,该工程铝合金门窗结算时应按壁厚为1.2mm的铝型材单价进行换算。
三、根据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所示,花池和铝合金百叶窗应由承包商负责施工。
四、该工程建筑物四周的散水坡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取消,结算中应扣减,但应增加承包商已完成的平整夯实等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
五、该工程化粪池工程,若原投标报价中已计价,不得重复计算;反之,应另计。
六、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若无其他合同文件约定,根据该工程《补充协议书》和发包商2005年12月9日发给承包商的函等有关规定,该工程建筑面积应按合同签订时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住宅楼首层架空层和车库的层高应按2.45m计算。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