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州市财政局办公大楼结算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18号
广西昌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宜州市财政局办公大楼结算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人工费调整问题: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规定,该工程应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的有关规定调整人工费。
2.材料价差计算问题:根据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3.2和第23.3条及招标文件等有关约定,该工程材料价差应按以下规定调整:
(1)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所用材料,按合同约定,除签证变更的材料外,其余材料不应进行价格调整。若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过大,严重超过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建议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建设厅桂建管字〔2003〕77号文《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协商调整。
(2)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招标以外的所有工程所用的材料,可以按约定的相应条款进行材料调差。
3.招标范围以外部分预算包干费计算问题:若该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