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昌·南湖景园消防安装工程结算问题的答复
桂造价函〔2009〕23号
广西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函收悉,根据你们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函复如下:
根据甲、乙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第2.3.3款及第6.1款约定,工程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变更通知书要求计算,故该工程结算时应在原总包干价的基础上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桂造价函〔2009〕23号
广西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普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函收悉,根据你们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函复如下:
根据甲、乙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第2.3.3款及第6.1款约定,工程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应按设计变更通知书要求计算,故该工程结算时应在原总包干价的基础上根据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