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区桐林监狱迁建梧州市项目土地平整工程结算有关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40号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收悉你公司的《关于广西区桐林监狱迁建梧州市项目土地平整工程结算〈清淤施工方案〉计价问题的函》,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该工程清淤施工的土方挖运应视为工程变更项目,若施工合同文件中无另外约定,来函所提的问题应按以下办法来处理。
一、改良淤泥用的场内土方挖运、改良后一半淤泥土的二次挖运。这两部分土方不属于场内调配挖运土方,且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因此可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按该工程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2中工程量清单新增项目的规定计价。
二、改良后的淤泥土(含水率25%~40%的湿土)挖运。根据该工程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2中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计价规定,可按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010101002001 挖土方"项目和定额有关含水率变化的规定调整综合单价。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