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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09〕43号) 关于在招标阶段指定材料暂定价可否变更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1
核心提示:关于在招标阶段指定材料暂定价可否变更的复函桂造价函〔2009〕43号广西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你中心2009年9月23日《关于
  关于在招标阶段指定材料暂定价可否变更的复函

桂造价函〔2009〕43号


广西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你中心2009年9月23日《关于招标阶段材料暂定价格是否可变更的请示》收悉。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招标人对指定材料给定了暂定价(或暂估价)的,投标人必须按给定的暂定价(或暂估价)金额填写,不得变动和更改。如投标人对招标给定的材料暂定价(或暂估价)进行变动和更改的,则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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