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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字[2004]10号)关于北海银滩"恒利海洋旅游运动娱乐度假中心"工程结算问题及桂造价字[2003]6号文问题的答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12
核心提示:关于北海银滩恒利海洋旅游运动娱乐度假中心工程结算问题及桂造价字[2003]6号文问题的答复钦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
  关于北海银滩"恒利海洋旅游运动娱乐度假中心"工程结算问题及桂造价字[2003]6号文问题的答复
钦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程结算及桂造价字[2003]6号文问题的报告》,已收悉。经我站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站桂造价字[2003]6号文的答复,是针对广西区冶金建设公司与你司分别于1992年10月20日、1992年10月26日、1993年4月1日所签订的该工程《工程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书》和《任务单》中,工程合同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且该综合单价(例如:1050元/平方米)并未注明使用施工期间广西的有关定额和配套的费用定额的情况,而作出的答复。工程结算时,如仍采用合同约定的以上(即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应按照桂造价字[2003]6号文执行。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工程属中途停工结算,工程合同的部分条款未能有效(或全面)履行,需进行按实结算,则结算(及鉴定)时应按照法院确定的方式进行。
     此复。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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