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函〔2010〕18号
广西桂林玉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玉柴·博望园一期工程有关人工费调整等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人工费及费率调整的问题
桂建标字〔2008〕5号文明确规定:人工费及费率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工程的《招标文件》于2007年12月已发出,文件中已明确工程如何计取费率及套用信息价等相关事宜。本工程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1条约定"承包人中标单价包括的风险范围: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
因此,本工程应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人工费及费率不予调整。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问题
桂林市市建规〔2007〕131号文,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最高值计取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执行日期从2007年5月1日起。桂林市市建规〔2008〕224号文,再次重申此规定。
本工程《招标文件》于2007年12月发出,招标人应知或明知上述规定,因此,本工程结算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纠正为按最高值计取。
3.甲供钢材让利的问题
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条第6款约定:对于甲供材的项目,费用计算时,先按甲方指定的材料信息价套入清单综合单价中,套相关费率后再扣甲供材料费。
因此,本工程计算总造价时,甲供钢材以信息价进入原计费程序计算出总造价后,再扣除甲供材料费,得出的结果再按合同约定乘以中标优惠系数。
4.检验试验费问题
桂建标〔2009〕7号文第三条明确规定:2009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在2009年5月1日前签发,因此,本工程的检验试验费应按桂建标〔2009〕7号文未发布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