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窝工以及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19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2010年5月16日《关于贺州市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六所中职学校教学楼工程因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函》和《关于是否可以申请补偿人工窝工、机械停滞等损失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如施工工地发生停工窝工以及工期延误等事实,甲乙双方应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并及时办理好有关现场签证。注明停工时的人员数量、机械名称以及数量、现场有关材料以及周转材料数量等。目前你们提供的仅为单方资料,无法证明该事实。
停工窝工损失的赔偿应按广西有关定额规定执行,定额的缺项部分由甲乙双方据实计算。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