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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造价函〔2010〕47号) 区监察厅职工住宅楼B标工程人工费调整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5  浏览次数:9
  区监察厅职工住宅楼B标工程人工费调整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47号


广西区冶金建设公司:
    你司2010年9月10日的《关于区监察厅职工住宅楼调整人工费结算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该工程为2007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竣工时间为2008年12月,实际竣工时间为2009年11月23日。根据《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何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文进行调整。因此,该工程适用于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的规定,请甲乙双方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建议: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具体调整的内容。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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