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材料补差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55号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0年10月15日《关于广西百色监狱搬迁钦州新址生活区八、九标段工程材料补差问题的函》收悉。经核对所提供的资料,并与甲方、乙方、审核部门的来人核实有关情况后,答复如下:
该工程合同第23.2.1(3)款约定: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与中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不超过±3%时,不再另行签证。第八标段于2006年12月16日签订合同;第九标段于2007年3月15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分别于2006年12月29日和2007年4月13日发出《关于规范施工钢材和水泥品牌的通知》,因此,钢材、水泥属于指定的材料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希望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好有关工程结算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