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钦州市公共场馆工程钢结构计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68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钦州市公共场馆钢结构部分项目如何计费的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第Ⅴ、Ⅵ标段工程的钢结构部分,钢构件形状复杂、加工制作工艺要求高,必须在加工厂的条件下才能保证钢结构成品、半成品的质量,经业主同意确定在工厂加工,并由业主、承包商、监理和监督单位共同测定实际运输距离且办妥签证,钢构件实际运输距离与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发生了变化。根据该工程合同变更条款、合同价款及调整等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以及定额的有关规定,该工程相应钢构件运输费用应按实际运输距离进行调整,构件运输费用应按公路运输单价(元/t.km)乘以构件重量(t)再乘以运输里程(km)计算(若发承包双方同意,也可参照该项目运输合同的单价计算)。
二、该工程万向支座及销轴的安装,由于现行定额缺项,该项目可参照01060110金属零星构件安装定额子目套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