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宣商贸中心C区工程人工工资调整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71号
武宣县市政工程公司:
你单位关于武宣商贸中心C区工程人工工资调整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条约定,该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按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和现行有关文件规定计算,且通用条款23.3条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故该工程应按我区两厅一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