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优化管线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复函
桂造价函〔2010〕72号
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你司关于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工程有关计价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梧州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优化管线工程施工合同》第16.1款和17.1.14款,该工程合同价款采用的是总价固定合同。
2.根据该工程合同17.1.4款规定,除因本合同通用条款15.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外,监理人不再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工程,增减工程量按合同第15条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本工程中检查井存在设计变更,结算时检查井的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应按合同第15条约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顶管工作井因不涉及合同15.1款约定的变更范围和内容,不应调整。由于该工程尚未全面完成即中途结算,因此,对于未完成项目应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计算未完工程量,并按照合同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计算应扣除的未完成工程量价款。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